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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落地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艳杰 时间:2023-04-03
导读: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通知,自4月1日起,青岛港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外贸货物从启运港运出即视为已出口并可办理退税手续。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通知,自4月1日起,青岛港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外贸货物从启运港运出即视为已出口并可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实施当天,青岛自贸片区菲尔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一批“试验平板硫化机”设备,从山东威海港装船,由内支线船舶“YINGHAI22”运往青岛前湾港,并计划下周发往柬埔寨。而在这批设备启运后,该公司即向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提交启运港退税申请,这标志着以青岛港为离境港的启运港退税政策正式启动落地。

菲尔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江羽告诉记者:“原来这些货物需要从青岛港实际离境后才能办理退税,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后,经过该票业务的测试,我们从威海港装船启运后即可提前申请出口退税,预计退税金额1万余元,可节省一周的退税周期。这将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拓宽业务通道,提升资源调配能力,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据青岛海关综合业务处处长赵旸介绍,威海港是此次青岛港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16个启运港(经停港)之一,其余配套的启运港(经停港)还包括潍坊、烟台等山东省内港口以及洋浦港、大连港、天津港等省外重要港口。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主要包括内支线中转出口和经停指定口岸出口货物。

“受益于海关监管的数字化效应,启运港退税政策落地后,出口企业不需要增加任何业务操作,就能适用政策、享惠政策,实现提前退税。”赵旸说,海关作业系统会自动将符合启运港退税政策适用范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传输到国家税务机关,出口企业即可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真正帮助企业实现了“无感通关”“无感享惠”。

启运港退税政策落地后,对出口企业而言,大大节省了货物从启运港至离境港的途中运输时间和在离境港靠港、等待装船、办理离境手续、换装国际航行船舶等时间,有效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国际贸易动力活力。对启运港而言,从启运港出发的外贸集装箱货物直接退税,出口企业缩短退税周期,加速资金周转,更愿意就近从启运港办理出口,增加启运港吞吐量,实现出口企业和启运港的“双赢”。对离境港而言,从启运港出发的外贸集装箱货物,只有通过相应的离境港离境,方可在启运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可有效提升启运港与离境港之间的互通能力,扩大离境港集装箱业务规模,提升其枢纽港地位。

责任编辑:李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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