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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重庆市邮政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 作者: 何春阳 时间:2023-06-01
导读:快递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在7天内答复用户办理情况。

5月31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对用户投诉,快递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用户办理情况,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这是《重庆市邮政条例》自2012年11月通过后的首次修改。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修改后的条例涵盖了推动邮政业数字化发展,促进跨境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邮政业绿色发展,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内容。明确市级和区县政府承担邮政领域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职责,并在总则中要求市、区县政府持续优化快递服务营商环境。

条例还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培育邮政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按照规定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的场景应用,推动邮政业数字化发展。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智能化水平。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张山表示,修正后的条例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包括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有关规定为灵活用工人员优先缴纳工伤保险费。支持快递灵活用工人员以个人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专项商业保险。

针对邮政用户投诉问题,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用户向邮政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邮政企业投诉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邮政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无人受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针对未经收件人同意就将快递包裹放在“快递驿站”的情况,条例也进行了规范。条例明确,企业改变快件投递服务约定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违反此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李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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