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信息公开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资讯 > 快递 > 正文

“顺”走快递包裹3个 被判拘役四个月 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23-10-12
导读:由于上班上学等原因,不少人无法在家及时签收快递,一些快递员便和收件人约定将快递临时放在指定地点、小区门口或者家门口等位置,这样做虽然方便,却给了少数投机取巧者“顺手牵羊”的机会。但无人看管的“羊”也不是随便可以“牵”的,盗窃行为轻则违法,重则犯罪,都要受到相应处罚!

由于上班上学等原因,不少人无法在家及时签收快递,一些快递员便和收件人约定将快递临时放在指定地点、小区门口或者家门口等位置,这样做虽然方便,却给了少数投机取巧者“顺手牵羊”的机会。但无人看管的“羊”也不是随便可以“牵”的,盗窃行为轻则违法,重则犯罪,都要受到相应处罚!

基本案情

张某是一名租住在广州市番禺区某村的无业人士,平日游手好闲,喜占小便宜。张某通过观察,发现村内某便利店门口经常堆积很多快递包裹且无人看管,便心生贪念,想着拿走几个不会被人发现,抱着“能拿一个赚一个”的侥幸心理,张某便开始行动,在一个星期内先后三次趁人不注意窃取快递包裹三个,得手后的张某通过“拆盲盒”发现三个包裹里面分别是保健品、复合果蔬饮料、纸尿裤,后经确认其窃得物品的总价值约为1500元。

失主发现快递包裹丢失后报警,张某在最后一次盗窃当日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张某住处缴获上述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张某赔偿了其中两名被害人相应损失,并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随后,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盗窃罪,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赃物也已缴回发还被害人,且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首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在该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其次,如果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节,即便盗窃金额再小,或者盗窃未遂,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张某实施的三次盗窃行为是在两年内完成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故其最终被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如果“小偷小摸”数额较小且没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节,尚未构成犯罪的,是不是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处罚?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偷盗行为,即便未达到犯罪的标准,也将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等治安处罚。

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惩处。作为社会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洁身自好,切莫因一时贪念,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留下终身污点。

建议消费者在网购时提前做好预估,结合运输及物流信息来预估包裹在途时间,尽快签取快递或要求快递员将快递寄存到快递柜、驿站等安全位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另外,本案中的便利店对于放置在其门口的快递仅是无偿代管,这样极易造成快递损毁或丢失。作为快递人员,应当避免将快递随意放置在无人看管的位置,以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或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第一款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傅童
全媒体热线 : 4000-5656-98
信息公开中物汇成帮助中心广告服务网站地图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3775637 │ 24小时新闻热线:010-83775637
Copyright © 2005-2020 现代物流产业网 版权所有 客服热线:4000-5656-98
《现代物流报》社有限公司授权 北京中物汇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为现代物流报官网 管理方
www.xd56b.com和www.z56c.com两个英文域名同时使用一个主体网站
英文域名:www.xd56b.com   京ICP备19057590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7039号
英文域名:www.z56c.com   冀ICP备2020027852号-2
技术支持:现代物流报社技术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