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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外派新规有哪些

来源:中国水运报 作者:中西部海员服务站 时间:2023-12-06
导读: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本次修改作了较大改动,你知道本次新规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本次修改作了较大改动,你知道本次新规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外派机构许可的优化

◆将外派机构的许可层级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调整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精简了审批环节。

◆资质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改为15个工作日,提高了许可效率。

◆明确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 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外派机构应建立的制度至少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许可条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便于申请人精准对标。

年审制度的调整

◆申请年审的时间由“每年的2月1日前”改为“资质证书周年日前60日内”,将定期集中年审调整为按取得时间分批年审,更加科学合理。

◆年审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会将年审不合格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海员外派机构应该时刻重视规范经营,避免进入公示名单。

海员外派备用金的确定

新修订《规定》明确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存海员外派备用金。备用金具体缴存金额为300万人民币,直接参考的管理办法为《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且备用金按先前管理要求缴存、退还的,应该做好足额缴存300万备用金的准备。

各类合同关系的明确

新修订《规定》明确外派海员、境外船东和海员外派机构三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每一人次的海员外派活动均应签订上述合同并由海员外派机构进行建档保存。更应注意的是,相关合同的定义和内容均有所变化,海员外派机构新增了“保证外派海员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就业协议并负责对协议内容予以审查”的责任。

信息通报机制的建立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将外派机构名单等信息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海员外派机构因停止经营或者资质被吊销、撤销的,应当对其外派在船的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安排方案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相关使馆、领馆。

◆境外突发事件发生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理制度的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信息通报机制可以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更好进行协同监管和服务。

行政处罚的加强

◆《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赋予规章设定处罚的权限,对无证从事海员外派活动设定了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海员外派机构停止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未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作出安排”应进行行政处罚。

◆明确海员外派机构未足额缴存备用金或者未按时补足备用金,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明确海员外派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权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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