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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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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指铁路承运人采用铁路运输的方式,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主体包括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不是合同的主体,但是因为其与订立的合同息息相关,也会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所以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内容涉及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运人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①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承运人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包括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按规定支付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因托运人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承运人有权按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有权向逾期领取货物的收货人收取保管费,等等。

②留置权。在铁路承运人全面、正确地履行了运输义务的情况下,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③变卖权。铁路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站后,对于无人认领的货物,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货物变卖。

(2) 承运人的义务

①按时运送的义务。

②安全运送的义务。

③及时通知并交付的义务。

④不得拒绝当事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义务。

⑤回其他义务。

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托运人的权利

①有权要求承运人按时、安全地运送其托运的货物。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就是实现托运的货物能够按时、安全地到达目的站,所以托运人有权要求铁路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托运的货物完整、无损地运至的站并交给收货人。

当承运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合同时,托运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有权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必须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如果已经将货物交付,此权利不能行使。

③货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托运人有要求返还运费的权利。

(2)托运人的义务

①如实告知的义务。

②按时交付运输货物及必要文件的义务。

③按要求包装货物的义务。

④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的义务。

⑤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到目的站领取货物的义务。

⑥其他义务。

三、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收货人最主要的权利是提货权。在实际生活中,收货人与托运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收货人虽然不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者,但是与该合同息息相关,也享受某些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这是收货人行使提货权的法律依据,收货人在行使提货权时应当向承运人出示有效的提货凭证(提单)。

除提货权外,收货人还享有由提货权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如查询、查验货物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 收货人的义务

①支付运输费用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运输费用由托运人支付。但是某些特殊情况,如临时发生抢险、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确有困难,经发送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②及时提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的义务。

③验货的义务。

④卸车及清扫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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