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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 中国税务报  作者 : 徐沙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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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明确了船舶退税备案、申报、办理及后续管理等相关事宜。

  《办法》明确,运输企业从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进的船舶,符合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办法》还对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的注意事项、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申报办理船舶退税、如何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如何补缴已退税款等内容作了明确。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发布前运输企业已购进的船舶符合船舶退税政策规定,但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可按照《办法》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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