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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光辉:

“三张票”方案是数字货运降本增效的必答题

  来源 : 现代物流产业网  作者 : 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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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物流“三张票”的话题引起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作为“三张票”的践行者,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光辉有话说。

一、以票控税和以数治税是两种不同的税收治理监管模式,不是两种不同的征税方式

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的转变是中国税收征管体制的重大变革,标志着税收管理从依赖纸质票据的经验型模式,转向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数字化精准监管模式。“以票控税”与“以数治税”是中国税收征管模式演变的两个关键阶段,其核心差异在于监管逻辑、技术手段和应用范围。

以票控税:以纸质票据为核心监管手段,通过控制发票的印制、领用、开具、核销等环节,确保交易真实性并监控税源。税务机关通过比对“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来验证交易真实性(即“三流合一”)。典型场景,企业需通过税控设备(如税控收款机)逐笔开票,消费者索票可参与监督(如“有奖发票”制度)。

以数控税:以全维度数据为核心,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时采集企业业务流、资金流、物流等多元信息(如交易流水、支付记录、供应链数据),实现动态数字化凭证监控,从“三流合一”升级到“五流合一”(“三流”基础上增加合同流、信息流)。

以数治税:不仅是技术升级,更是税收治理范式的重构。通过数据聚合与智能分析,税务监管从“事后稽查”转向“事前预警”,纳税服务从“被动响应”升级为“主动匹配”。未来需在效率与公平、创新与规范间寻求平衡,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

二、增值税是通过立法方式明确其计税原理和计税方式

增值税是对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其本质是“有增值才征税”,实行价外税,通过逐环节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计税原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税款抵扣制: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销售额 × 税率)- 进项税额(购进环节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源于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允许抵扣的其他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式,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 企业销售额 × 征收率。

三、第810号令是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以数治税的重要举措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规定》的出台,健全了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平税收环境,规范互联网经济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16号公告中,明确劳务报酬采用个人所得税预扣法,但对交通运输这块明确按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明确个人所得税采用预扣法且以申报表等凭证代替发票进行处理。因此810号令的公布,并不能取消从事运输的个人取得运输收入需要开具发票且申报纳税的征税管理方式 。

四、网络货运平台作为新的业态,是三方物流线上数字化模式,在税收管理上应适用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征税制度规定

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经济活动中记录交易、明确权责的核心凭证,其具有证明交易真实性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作用。发票管理贯穿企业经营全流程,合规操作既保障自身权益,亦维护税收秩序。发票使用和管理涉及税法、合同法等多重法律规范。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税采用税款抵扣制,必须凭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票依法进行抵扣,企业所得税必须凭取得的合法有效发票和其他凭据依法进行列支成本。

2016年无车承运平台试点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税总〔2017〕30号公告、〔2017〕55号公告、税总函〔2019〕405号等一系列税收政策文件,并通过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试点工作,来推动网络货运平台降本增效,发挥整合货源和运力资源的作用,促进物流行业健康发展。

由于各地在理解和执行上偏差,代开发票试点工作落实不到位,〔2017〕30号公告政策利用迟缓,加之财政奖补存在等,导致大多数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不去开展实质性合规经营,采用工具平台模式把自己变成开票平台,凭付款凭证(白条)列支成本,利用地方财政奖补等扩展经营业绩。

随着税务大数据监管工作深入和地方财政奖补的取消,工具平台开票网络货运企业生存空间明显缩小,税收风险逐步显现。平台要平稳经营,必须重构经营方式,按照规范业务模式合规经营,用足用好当前税收政策,依法合规取得相关运费、油气费、通行费等发票,促进平台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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