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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专家解读

  来源 : 司法部  作者 :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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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法治屏障 护航高质量发展

王明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第二研究室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产业链、供应链在关键时刻不能掉链子,这是大国经济必须具备的重要特征”。产业链供应链是大国经济循环畅通的“生命线”,其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国家总体安全。近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法规出台的时代背景:应对风险挑战,顺应发展大势

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大国博弈不断加剧,地缘冲突易发多发,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各类风险挑战交织叠加。从国际环境看,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威胁上升,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受到严峻挑战,大国博弈更加复杂激烈,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强。部分西方国家滥用国家安全概念,随意加征关税,滥用经济制裁,扩张长臂管辖,泛化技术封锁,推动国际经济贸易“去全球化”;持续推行“脱钩断链”,升级对我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要资源的封锁打压,频繁对我启动调查,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形成了严峻挑战。从国内情况看,我国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已成为重要战略任务。我国目前虽已拥有全球最齐全的产业门类和强大的产业配套能力,但部分关键核心技术仍受制于人,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高端装备等领域仍存在断点、堵点,经济循环还不够畅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不足,部分环节抗风险能力薄弱。这些问题亟需通过法治手段加以规范和解决。

法规出台的必要性:破解发展难题,补齐法治短板

国家层面出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制度规定,是破解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堵点痛点、补齐法治保障短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举措。一是破解“卡脖子”难题、保障产业安全可控的迫切需要。针对我国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等关键领域存在的核心技术“卡脖子”等问题,《规定》要求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提升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这一制度安排能够引导各类资源向关键领域集聚,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二是防范化解产业链供应链风险、维护产业稳定的制度保障。针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面临的断供、价格波动、物流受阻等风险,《规定》建立产业链供应链风险监测制度、应急管理制度,识别产业链供应链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等应急处置措施,快速应对突发风险,确保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三是补齐法治短板、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的客观要求。针对我国没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有关制度较为分散、整体协同不够、针对性制度措施尚有欠缺等问题,出台专门立法,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各项要求上升为行政法规,明确国家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统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发展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

法规出台的重要意义:筑牢安全屏障,护航高质量发展

《规定》的出台,对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意义深远,在应对反制部分西方国家围堵遏制方面具有重大战略价值。从国家战略层面看,《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重要制度支撑。《规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关键领域强化安全保障,填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制度空白,以法治方式应对美西方围堵遏制,既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又彰显了法治精神,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制度体系。从经济社会发展层面看,《规定》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规定》明确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国产业链供应链整体竞争力,增强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话语权。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层面看,《规定》提出了我国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的思路和方案。《规定》明确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彰显了中国作为多边主义的坚定维护者、经济全球化的有力推动者,致力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提供有力支撑。

综上,《规定》的出台,是有效防范化解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应对美西方遏制围堵,主动运筹国际空间、塑造外部环境的关键一步。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产业链供应链领域的风险挑战呈现出复杂性、突发性、不确定性等特征,《规定》需在落地实施中适配时代需求、回应发展痛点。各方面应按照《规定》要求,协同发力,共同筑牢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屏障,推动我国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完善涉外安全立法 丰富法律工具箱

廖诗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年来,部分西方国家的经贸政策从传统自由主义转向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频繁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施加强力干预,企图阻遏中国谋求新发展格局和实现民族复兴进程。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这要求我们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将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作为涉外法治制度建设的重点。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应运而生。作为一部专门的涉外安全立法,《规定》的亮点在于针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设定了科学的反制措施,强化了涉外安全立法的体系性,进一步丰富我国涉外法律斗争工具箱。

一是落实了现有法律对采取反制措施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规定》针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措施和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反制措施,明确了有权采取反制措施的部门,将上述法律授权落地落实,进一步丰富了法律工具箱。

二是实现了与现行反制制度的有效衔接。《规定》是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这一特定安全领域的专门立法,妥善处理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立法的关系,有利于提升我国涉外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对此,《规定》通过针对不同主体设定不同反制措施的方式,实现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反制措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一般性规定的有机统一。一方面,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及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情形,《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具体反制措施,如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外国组织、个人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等。另一方面,《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直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将有关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三是增强了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针对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应急保障、出口管制、反制措施等方面有相关规定,但没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存在制度较为分散、整体协同不够、欠缺针对性制度措施等问题。《规定》作为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可适用所有涉及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领域,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类型的反制措施,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实施效果更有针对性,大大提升了反制措施的威慑力,有力加强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治保障水平。

当前,部分西方国家企图通过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短链化、“友岸化”甚至本土化等手段,开展影响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调查等,推动与华“脱钩断链”。保障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升国内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我国外部发展环境的稳定,已成为涉外法治建设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规定》将产业链供应链发展与安全有关目标纳入法治轨道,通过设定科学丰富的反制措施,强化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律保障,提升了涉外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回应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的现实挑战,有力推动实现“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良性治理循环。

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律“新工具”

洪晓东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世界贸易组织讲席(中国)研究院研究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作出部署。对此,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国际合作,明确有关对外反制措施,为防范应对产业链供应链风险提供了法律“新工具”。

一、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球贸易体系受到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冲击和威胁,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面临挑战。在此背景下,叠加地缘政治和突发事件影响,全球贸易出现了“政治化”“阵营化”和“供应链重构”的趋势。世界经济论坛2026年1月发布的《全球价值链展望报告2026》指出,全球供应链步入结构性波动时代,全球经济正从应对短期冲击转向应对长期不确定性。仅2025年,个别国家的“对等关税”和关税升级就影响了全球超过4000亿美元的贸易流量,而主要航运路线的受阻更使集装箱运输成本同比大幅增加。报告显示,近四分之三的企业将供应链韧性列为优先事项,其中74%的企业认为供应链韧性是推动贸易增长的关键因素。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恩戈齐·伊维拉表示,WTO成员可通过增强供应链韧性等方式有效缓解冲击。面对美以伊冲突等全球性挑战,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凸显。制定《规定》是应对产业链供应链外部风险挑战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单独地应对产业链供应链风险,加强多双边合作是应对产业链供应链不确定性的最优方案。《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明确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2025年10月签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已为我国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有关国际规则制定提供了优质样板。协定首次设立供应链合作单独章节,对共同促进关键产品和服务自由流通,强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高区域供应链资源配置效率及风险预警能力,协同应对供应链中断等问题作出规定。未来,可以根据《规定》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建立多双边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合作机制,与主要贸易伙伴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合作,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三、发挥企业能动性,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

防范产业链供应链风险是政府和企业面临的共同挑战。《规定》在明确政府部门采取有关风险防范措施的同时,也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2025年,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货物贸易额达23.6万亿元,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2833.6亿元。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是双方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选择,也是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全球贸易波动和地缘政治动荡的时代,中国将继续与世界各国携手同行,共同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

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促进构建“共赢链”

杨达卿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港航供应链分会秘书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作出明确部署。《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首部维护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专项行政法规,具有里程碑意义。《规定》体现了以安全为基、发展为要、促合为魂、共赢为目标的内在逻辑,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体现了中国负责任经济大国的担当,对于推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重回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正轨,化解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系统性风险具有深远意义。

一、加强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制度供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是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发展的受益者和坚定维护者。但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专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没有专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工作机制,相关职能分散在多部门,缺乏统筹协调。制度供给不足使得我国在应对国际产业链供应链风险冲击、维护关键产业安全、保障战略物资供应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法治抓手,难以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规则博弈中占据主动地位。

《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标志着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工作从分散规制迈向系统治理的新阶段。《规定》明确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的防控、识别、预警和处置等工作,有利于建立全链条、全周期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框架,为构建安全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规定》确立的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机制,既守住安全底线,又为正常贸易投资活动预留了充足空间,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治理理念。

二、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呈现出的特有的韧性和安全性根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益于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协同。《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体现,体现政府、市场、社会的三方协同。当政府、市场、社会形成合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方能从“应激反应”的被动模式转向“前瞻预防”的主动模式,从“危机救火”的短期行为升级为“韧性培育”的长效机制。

行业协会商会需要加强国际对话交流,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相关标准互认互通,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消解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任赤字,也需要积极推进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预警监测,引导企业参与构建安全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成长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链主企业,当越来越多的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在国际舞台上拥有影响力,中国将为全球的产业链供应链注入更多稳定性与确定性。

三、构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发展的制度护栏

当前,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地缘冲突等全球性挑战愈发紧迫,任何一国的安全和发展都不能孤立独处,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一个稳定、高效、包容、共赢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产业链供应链价值在于系统协同、全局优化、集成提质降本,其持久可靠的安全源于多元主体的深度互信与高效协同。产业链供应链本质是“共赢链”,以链式协同合作促进各方基于各自比较优势实现利益最大化。

针对当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深陷“信任赤字”的困境,《规定》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上述规定体现了立法对共同安全和共赢发展价值的坚守,为更广泛、更深入的国际协作扫清障碍、创造条件,为维护开放包容的大生态,夯实共同发展的国际秩序,构建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的制度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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