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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物流协会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8-03
导读: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推动建设具有特色的供应链示范城市,提升供应链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

  (一)鼓励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及实验室建设。支持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按其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支持供应链试点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对项目技术投入符合条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的,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鼓励企业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化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供应链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水平。支持数字化重大项目投入,推进打造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商务局)

  (三)推进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支持供应链企业进行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创新,推进智慧物流与智慧制造、智慧商贸的深度融合,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拓展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实施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口岸通关等一体化服务。按规定经评审通过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项目按投资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四)鼓励引进市外供应链企业。鼓励本市以外的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在本市设立供应链企业,设立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百亿以上的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增强供应链基金引导作用

  (五)支持设立供应链投资及增信基金。支持供应链企业汇聚全社会优势资源和产业资本设立供应链投资基金,投资供应链上下游和并购海内外资源资产。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与银行合作设立厦门供应链增信基金,加大增信基金对供应链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中小微供应链企业信用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六)助力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发挥现有产业引导基金和国企战略发展基金作用,聚焦本市供应链企业发展,对投资或引入供应链企业的基金,给予适当激励,在计算基金返投金额时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

  三、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力

  (七)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对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经由“中征应收账融资服务平台”、国家供应链示范企业自建供应链平台、银行自建供应链融资平台办理的人民币应收账款融资、存货(仓单)质押融资、票据(信用证、承兑汇票)贴现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按市内借款人2022年平均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国家示范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不超过50万元,省市级试点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八)支持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供应链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共同开发个性化、特色化的供应链产品和服务,对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性的供应链金融平台积极推荐参与本市金融科技项目评选,获评优秀项目的,给予核心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九)加大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创新“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模式,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加大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物流服务贸易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给予相应支持。(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市商务局、自贸委)

  (十)支持开展航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对本市水路运输企业所属船舶开展船舶融资业务的,按照1年期以上融资总量的2%给予补助,单船融资租赁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市财政局)

  四、完善供应链人才支持

  (十一)强化供应链人才激励。供应链示范试点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所获得的各项奖补资金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分配,可用于企业高管和骨干员工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十二)简化供应链国企人才出国(境)审批。供应链国企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备案,同时简化任务报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外办、台港澳办、国资委)

  五、提升物流业务能力

  (十三)培育供应链物流骨干企业。重点培育一批具备较大业务规模、较强竞争力的供应链物流服务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与带动效应,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品牌。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十四)支持供应链物流企业总部建设。鼓励发展供应链物流服务与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创新,推进产业高端资源要素聚集。对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采购分拨中心、业务单证中心、结算中心的供应链物流法人企业,在本市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十五)推动发展供应链物流新模式。进一步推动“水路运抵、水路提离”模式业务开展,对在厦门港完成水路运抵、水路提箱业务的运营商进行奖励,符合条件的按重箱运量的存量给予50元/TEU奖励,增量给予150元/TEU奖励。(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

  六、优化供应链企业资产结构

  (十六)优化供应链国企资产结构。支持国企改革与资产重组,以注入资产等方式增加净资产,优化供应链企业资产结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金融监管局)

  (十七)支持供应链企业上市。对供应链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申请上市辅导备案、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阶段,按照“免申即享”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本措施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但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十)项规定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其他项的有效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李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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