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要求,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修订?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出台,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定,同时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完善政府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责任制度,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需要对《规定》作相应修改。
修订主要内容
01 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港口经营人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投入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双重预防机制构建等方面义务。
二是要求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加强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02 强化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要求
一是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由应急管理部门调整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是补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要求,避免和减少重大事故发生。
三是增加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举报的调查核实和违法行为的督促整改义务。
四是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03 加强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一是要求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后及时得到赔偿。
二是要求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工作中的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措施,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关注身心健康等。
04 补充完善危险货物范围
现行《规定》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中列明的散装油类纳入危险货物范围。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新型散装油类物质,但由于公约缺乏增补机制,散装油类目录一直未作更新。国际海事组织2021年发布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将该新型散装油类物质按照公约管理。据此,对《规定》中的危险货物范围予以补充完善。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对法律责任、机构名称予以相应调整,与上位法和改革要求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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