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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林至颖:加快推进国家层面人工智能立法

  来源 : 现代物流产业网  作者 : 何文忠 朱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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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现代物流报记者 何文忠 朱睿颖

从大模型、智能体到具身智能,特别是人形机器人再次亮相春晚,掀起了全社会对人工智能讨论的热潮。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推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动力,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加速迭代,迎来爆发式发展,与创新相伴相生的安全问题也逐渐进入大众视野。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林至颖提出,加快推进国家层面就人工智能立法的建议。

立法为人工智能铺设“安全垫”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正以颠覆性力量重塑生产模式与社会治理格局。据测算,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已超4000亿元,完成备案并上线服务的大模型近200个,注册用户逾6亿。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嵌入人类社会的肌理,从技术爆发迈向大规模商用落地的关键转折点。

2025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面对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演进的新形势,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持自立自强,突出应用导向,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为夯实建议的事实基础,林至颖在过去的一年中开展了三方面调研:一是系统梳理深圳市人大2022年11月1日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以来的执法检查报告及整改成效;二是汇总2025年至2026年初全国8位代表委员及资深法律专家关于人工智能治理的一线观察与案例;三是结合深圳2600余家AI企业及政务领域“AI数智员工”等应用场景进行实证分析。

“我将当前人工智能领域面临的突出矛盾总结为四点。”林至颖这样说道:“一是监管‘九龙治水’与企业合规成本高企并存;二是伦理委员会‘法定设定’与实际‘空转’并存;三是数据要素‘车’与数据权属‘马’不配套;四是应用‘先行先试’与准入‘层层审批’冲突。”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首次将人工智能纳入监管视野,为治理提供了重要法治遵循。

“人工智能立法不是为发展设置‘天花板’,而是铺设‘安全垫’,法治与发展不是二选一的单选题,而是相互成就的双螺旋。”林至颖表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吸收深圳从‘立法’到‘执法检查’再到‘政策迭代’的全周期治理经验,以高水平法治为人工智能新质生产力筑基、护航、赋能。”

人工智能立法的深圳尝试

深圳作为全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的先行地,三年来的立法、执法检查与政策迭代,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模块。经过调研论证,林至颖表示,深圳实践中分级分类监管与产品准入“沙盒”机制、算力统筹与创新券政策的法定化、伦理委员会的实体化与程序规制等三条经验具备向全国推广的实质条件。

深圳条例规定,对国家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低风险产品,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先行先试。该制度已成功应用于福田区70名“AI数智员工”及元戎启行自动驾驶项目。林至颖提道,在全国人工智能立法中可将“分级分类+沙盒”上升为《人工智能法》基本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高风险产品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外推行“测试报告互认、试点资格跨省流通”。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算力结构性短缺、中小企业用不起”问题,深圳通过出台《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若干措施》,将“训力券”“模型券”等激励措施固化为长效政策,建成算力统筹调度平台。在此基础上,可将算力基础设施定位为“公共算力”,立法规定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向中小企业开放的比例义务,设立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券专项资金,明确发放标准与结算流程。

尽管深圳伦理委员会尚未完全落地,但其立法设计的“技术+法律”双层治理框架——伦理委员会审议高风险算法、禁止消费欺诈、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等——已被验证为有效底线。林至颖建议,在工信部或国家网信办下设国家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并强制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设立内部伦理合规官,实行算法备案与分级审计制度。

构建符合国情且具有国际视野的治理体系

林至颖在采访中提到:“中国作为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一极,正站在技术与政策深度耦合的历史关口,如何在释放技术红利的同时,有效防范其潜在风险,构建一套既符合国情又具有国际视野的治理体系,已成为时代赋予的重大课题。”基于调研与经验分析,林至颖建议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纳入立法规划,并提出六个方面的制度突破。

一是确立“促进型立法”基调,明确统一主管机构与协同治理架构。建议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人工智能产业的主要促进和管理部门,同时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科技部、公安部等参与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九龙治水”。

二是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基础制度,打通高质量数据供给堵点,立法明确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划分标准,建立公共数据有条件开放义务清单,创设“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例外。

三是确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全面推行“沙盒”与创新产品准入,建立人工智能应用风险分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深圳“低风险产品测试准入”制度。建议强制要求生成式AI内容嵌入不可篡改的数字水印或元数据标识,并授权国家网信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溯源查询平台。

四是以“应用场景”为牵引,建立国家机关率先使用与定期发布清单制度。建议明确国家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示范使用的法定义务,建立全国和省级两级应用场景清单发布制度,针对智慧农业、智慧养老、智慧能源等社会价值突出的领域,设立国家专项补贴或风险补偿基金。

五是健全侵权责任认定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明确人工智能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明确检察机关在人工智能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侵害个人信息权、侵害英烈名誉权等领域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建立平台先行赔付与黑名单制度。

六是系统构建人工智能标准体系,超前布局社会实验。建议明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制定人工智能领域安全评估、漏洞测试、供应链开源组件审查等国家标准的研制路线图,将“人工智能社会实验”上升为立法确立的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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