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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

来源:东南早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2-04
导读: 为进一步加强泉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规定,昨晚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泉州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

 为进一步加强泉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规定,昨晚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泉州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具体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5日零时起,进入我市存储、流通、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先行进入我市各地设立的集中监管仓进行统一查验、核酸检测和消毒。

  二、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批批核酸检测阴性和最小密闭外包装件件消毒,并由集中监管仓出具《泉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后方可出仓。

  三、经过我市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消毒出仓的,所持《出仓证明》可作为核酸检测、消毒证明在本市流转。

  四、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存储、运输、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须在本工作环节查验出仓证明。无《出仓证明》的,不得存储、运输、加工和销售。

  五、2020年12月5日前已经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再次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全规范消毒后,方可销售。

  六、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当主动出示《出仓证明》。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购买前主动索取和检验《出仓证明》。

  七、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不配合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出现“应进仓不进”“应检验不检”“应消毒不消”或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经营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李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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