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科峰:推动低空经济标准化发展
编者按: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6860-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牵头制定,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民网·人民数据对话专家,探讨标准的实施对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本期嘉宾:范科峰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
锚定产业挑战,规范市场秩序,助力产业发展
人民数据:近日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强制性国家标准引起了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该项标准的发布背景与研制过程是怎样的?
范科峰:随着低空经济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已进入规模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的关键阶段。截至2025年12月中旬,全国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中备案的整机制造企业超过1000家,产品型号超过3300个,唯一产品识别码数量超过500万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规模和应用场景持续扩大。然而,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机多码”“无码飞行”“身份冒用”等问题,给产品追溯、飞行安全监管、空域协同管理带来严峻挑战。
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2023年12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相关标准研制和赋码工作的落地提供了有效指导。
为支撑相关政策落地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提出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以下简称《唯一产品识别码》)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申请,并于2024年9月29日正式立项。为提升相关技术条款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会同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壹通无人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企业,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等产学研用单位,召开10余次标准研讨会。2025年3月,标准草案在工作组内达成一致。2025年4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组对相关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纳。2025年6月、7月、9月、11月,全国信标委分别组织了4次标准审查会,对该标准送审稿以及报批公示相关意见处理进行审查。2025年11月,该标准正式报批。
人民数据:这项标准的实施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和低空治理将发挥哪些重要作用?
范科峰:《唯一产品识别码》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将有力提升安全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空中交通与公共安全,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产品全生存周期的管理提供指导。
打通相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标准给出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和登记要求,制定该标准,既是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度的细化落实和实操转化,更是推动制度要求从“纸上”落到实际的关键抓手,为构建协同高效的现代化低空治理体系提供标准化支撑。
有力推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身份统一管理与全生命周期追溯。标准通过为每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赋予具有唯一性、持久性和防篡改能力的身份编码,建立起覆盖“研发—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全生命周期的身份管理链条。标准的落地实施,将有力提升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精准追溯和管理的能力,也为飞行审批、动态监控、违规查处、事故调查等监管环节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数据。
为打通低空治理体系的数据流通堵点提供重要支撑。《唯一产品识别码》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构建低空数字身份基础设施的关键一步,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无人机身份标识体系,不仅为无人机与有人机协同运行提供精准数据支撑,更助力空域资源精细化调度、低空飞行安全动态管控,为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确保产品身份可追溯、投放市场有备案、数据安全有防护
人民数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核心内容包括哪些?
范科峰:一是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标准根据生产主体的不同,设计了两类共20位字符的唯一产品识别码结构。对于取得资质的制造商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识别码由“4位制造商名称码(4位+产品型号码+12位序列号)”三部分构成。制造商名称码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具有唯一性,是识别生产来源的核心字段。产品型号码用于区分同一制造商的不同产品型号。序列号则由企业自行分配,确保同一型号下每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唯一性。对于个人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识别码结构为“4位个人标识码(固定为‘DY00’)+16位序列号”,其中序列号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确保身份唯一可追溯。
二是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登记要求。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均需由生产者(含制造商和组装/拼装的个人)或进口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备案。在具体流程上,制造商或进口商需要在系统中注册企业账户,完成资质核验。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应按照标准规则生成或获取唯一产品识别码,并完成相关备案。若产品在投放前需进行测试飞行,则必须在首次测试飞行前完成备案,确保“飞行即有码”。对于采用委托加工模式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责任主体为委托方制造商,需使用委托方的制造商名称码进行备案,强化品牌方的主体责任。
三是构建了存储安全、防篡改技术、传输保护三层安全防护体系。在存储安全层面,标准要求唯一产品识别码应存储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非易失性存储区域内,确保设备断电后信息不丢失。同时,通过访问控制机制,对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读取、写入、修改等操作设置访问权限,防止非授权访问。在防篡改层面,标准提供了两种可选的安全技术路径:物理防篡改路径,要求将唯一产品识别码写入一次性可编程存储区域,从物理上防止唯一产品识别码被恶意改写;密码保护路径,要求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对存储的唯一产品识别码进行保护,例如采用生成消息鉴别码或数字签名等方法。在信息传输层面,标准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通过无线电广播或通过网络向监管平台报送唯一产品识别码时,应采用信息安全技术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保护,防止在传输过程中被篡改或伪造。
人民数据:《唯一产品识别码》实施推进情况如何?
范科峰:《唯一产品识别码》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已销售并在使用中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给予3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在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生产、销售或投入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生产者、所有者或进口商应逐步完成产品身份信息的补录备案,并通过技术改造满足标准要求的标识、存储、报送等相关内容。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机构为企业和用户提供技术辅导与咨询服务,协助解决存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的标识、存储等问题。过渡期结束后,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将面临飞行限制、市场禁入等管理措施。我们鼓励企业和用户尽早启动相关工作,共同构建规范、安全的飞行环境。
此外,相关部门将通过“标准云课”,召开宣贯培训会等方式,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解读,保障标准使用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的准确理解和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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