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6月26日,记者从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获悉,新修订的《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是对2007年制定、2017年修正的原条例的系统升级,旨在适应新时代水路交通发展需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构建安全、畅通、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水运体系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共8章54条,在保留原有框架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新增18条,修改34条,删除19条。总则中,《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即调整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相关的主要方面,包括规划与建设、运输运营及相关服务、航道港口的管理与保护,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等活动,并明确水路交通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运用法治方式致力于构建现代化水运体系,以适应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提升水路交通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重点强调水路交通的规划编制与衔接工作,体现水路交通规划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即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从不同角度进行考量,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同时,《条例》对水路交通建设发展规划提出要求,有助于确保各项水路交通建设项目相互协调、有序推进,形成高效的水路交通运输网络,避免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
运输与运输服务方面,《条例》鼓励发展多式联运,实现优势互补,打造更加全面、高效、便捷的运输服务,提高综合运输效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条例》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包括经营许可与证件管理、运输经营规范、标准船型要求以及变更和歇业管理等,确保管理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经营者的信息,以便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保障市场秩序和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航道管理与保护方面,《条例》通过明确禁止一系列危害行为,为船舶航行创造安全、有序的通航环境,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条例》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增强了法规的威慑力,以促使相关主体遵守规定,共同维护航道通航安全。此外,《条例》致力于保障航道通航能力,并用“五个同步”强调通航建筑物与主体工程协同发展的重要性,避免因拦河闸坝的建设而阻碍船舶航行,影响水路运输的正常开展。
港口经营与管理方面,《条例》对港口经营的许可制度、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作了规定,并明确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港口能够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使港口经营许可和管理更加严格有序。
水上交通安全方面,《条例》进一步压实了地方政府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并按照“分类管理”的方式,厘清了水上各行业部门间的职责,其核心目标是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非通航的河道、水库、湖泊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水域,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其水上安全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法律未明确监管主体的水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业务相近部门负责,避免监管真空。针对群众出行安全,根据贵州少数民族节庆多的特点,《条例》第四十三条旨在解决渡口在特殊时段因人流密集、船舶高频次运行易引发的超载、秩序混乱、应急能力不足等系统性风险,同时首次将“学生放学放假”单独列为法定高峰场景,体现对学生渡运安全的特殊保护,通过强化管理来满足特殊时段群众的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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